首页 /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或者参与经营性活动。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