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每个代表机构的外籍工作人员最多不得超过3人。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