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总代表和首席代表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学历、从业经历和工作能力。 总代表应当具备8年以上工作经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首席代表应当具备5年以上工作经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总代表和首席代表不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应当具备10年以上保险从业经历。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总代表和首席代表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学历、从业经历和工作能力。 总代表应当具备8年以上工作经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首席代表应当具备5年以上工作经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总代表和首席代表不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应当具备10年以上保险从业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