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总代表和首席代表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学历、从业经历和工作能力。 总代表应当具备8年以上工作经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首席代表应当具备5年以上工作经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总代表和首席代表不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应当具备10年以上保险从业经历。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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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