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代表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品行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