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代表机构除主要负责人外,其他主要工作人员应当称 “代表”、“副代表”。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