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代表处的名称应当依次由下列内容组成:“外国保险机构所属国家或者地区名称”、“外国保险机构名称”、“所在城市名称”和“代表处”;总代表处的名称应当依次由下列内容组成:“外国保险机构所属国家或者地区名称”、“外国保险机构名称”和“驻中国总代表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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