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文件; (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见附件1); (三)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意见;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六)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仓库管理人员、销售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或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档案文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