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符合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规模经营和确保安全的要求; (四)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标准; (五)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六)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以及符合规定的爆炸品专用运输车辆; (七)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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