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凭照管理暂行办法》(科工法字〔2000〕56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检表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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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