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凭照管理暂行办法》(科工法字〔2000〕56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检表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附 则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凭照管理暂行办法》(科工法字〔2000〕56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