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