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工委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一)销售非本企业生产产品的; (二)销售产品的品种、数量超出生产许可范围的。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工委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一)销售非本企业生产产品的; (二)销售产品的品种、数量超出生产许可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