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工委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一)销售非本企业生产产品的; (二)销售产品的品种、数量超出生产许可范围的。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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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