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