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