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已经作出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决定: (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受理、审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