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不得降低安全经营条件。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暂扣其销售许可证,责令其停业整顿。企业经过整改并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重新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其销售活动。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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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