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已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年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发证机关提交《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检表》(一式3份,见附件2)。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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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