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已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年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发证机关提交《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检表》(一式3份,见附件2)。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已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年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发证机关提交《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检表》(一式3份,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