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许可申请受理、审查、颁证等各项管理制度,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之前将上季度销售许可证变更情况向国防科工委报告。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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