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许可申请受理、审查、颁证等各项管理制度,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之前将上季度销售许可证变更情况向国防科工委报告。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许可申请受理、审查、颁证等各项管理制度,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之前将上季度销售许可证变更情况向国防科工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