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等内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换发新证。 销售品种、储存能力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30日内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查,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发新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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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