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第十五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颁发之日起15日内,将发证情况向国防科工委报告。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