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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