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