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和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业务范围说明; (五)专业人员、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说明材料; (六)域名登记证明;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