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三)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专业人员、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四)有确定的域名;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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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