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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