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