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十九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