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