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的文化产品,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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