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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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