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经批准后,应当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