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备案表; (二)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域名登记证明;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