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第八条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属于《北京市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1年6月1日施行前通过协议调整置换且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办理登记时以协议确认各方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为准。

属于多家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共用同一宗土地,具备分宗条件且经各使用单位确认的,办理登记时可以按使用单位予以分宗。

属于同一宗土地存在多个用途,具备分宗条件的,办理登记时可以按用途予以分宗。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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