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第七条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单位原已取得的国有划拨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且有关管理局出具载明同意继续保留划拨土地性质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意见书的,办理登记时不再要求提供划拨确认相关材料:
(一)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用途未改变的;
(二)土地使用权人虽发生变化,但现使用权人仍为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且土地用途仍为非经营性的;
(三)经各管理局批准,调整利用现有存量土地进行非经营性项目建设,且符合划拨用地政策的;
(四)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保留划拨土地性质的。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