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第六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各管理局应当对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中纳入权属统一登记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提供明细清单,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按照“清单对账”方式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权属登记在有关管理局名下,并在不动产登记簿的附记栏注记使用单位。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未经登记,或原产权单位撤销、重组更名的,可以由各管理局单方申请登记。各管理局应当就办公用房权属出具书面意见,并提供使用单位对办公用房范围予以认可的书面意见;原产权单位撤销或重组更名的,各管理局还应当提供机构改革文件、更名文件或机构编制部门的书面意见。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均已登记的,产权单位应当配合申请转移登记。产权单位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各管理局持相关申请材料一并申请登记。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