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第五条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发生权属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方均为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可以由有关管理局先行协调;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会同有关管理局调解;调解不成的,按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结果作为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发生权属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方均为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可以由有关管理局先行协调;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会同有关管理局调解;调解不成的,按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结果作为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