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自然资源部委托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直接办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保管、使用自然资源部制发的“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专用章(1)”,保存、管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向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有关国家机关提供可以查询、复制的登记资料。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依据各管理局对机关事务归口管理单位名录的年度更新和实时更新结果,为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单位提供不动产登记服务。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加盖“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专用章(1)”,作出的不予登记决定同时抄送有关管理局。
自然资源部对委托的不动产登记事务依法监督,有权对违反规定的登记行为予以纠正,必要时可以取消委托。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