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是指:
(一)中央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所属单位使用的在北京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房屋等不动产;
(二)机关事务分别属于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上述机构以下简称各管理局)归口管理的中央各企事业单位及所属单位使用的在北京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但中央企业及所属单位通过招拍挂等市场运作方式取得土地建设用于出售出租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纳入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进行管理的其他不动产。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