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信访工作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财政部信访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各级领导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阅批来信,接待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指导、督促财政部及本单位信访工作。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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