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信访工作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信访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 (一)信访信息原稿由信访办存档,妥善装订保管。保存期3年,期满销毁。 (二)各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清理本单位承办的信访材料,将收集、整理后的相关材料退回信访办归档。各单位可根据需要留存原信复印件。 (三)地方财政部门报来的调查处理报告,送领导小组及有关单位阅批后退回信访办存档。 (四)信访工作简报,由信访办存档。 (五)信访年度工作报告经领导小组阅批后退回信访办存档。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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