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信访工作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信访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财政部信访办工作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工作电话向社会公布。接待来访工作时间和地点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发生变更,应当于7日内重新公布。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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