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

第三章 关于工伤保险

第九条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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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