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2011年7月1日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本规定执行;对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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