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关于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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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