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六章 关于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