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第六章 关于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关于法律责任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