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第五章 关于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下列信息: (一)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损害用人单位合法利益的信息; (二)涉及个人权益的信息。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关于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下列信息: (一)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损害用人单位合法利益的信息; (二)涉及个人权益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