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四章 关于失业保险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积极求职,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