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第四章 关于失业保险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积极求职,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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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