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第四章 关于失业保险

第十四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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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