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条

第三章 关于工伤保险

第十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的醉酒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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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