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机构一般由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以及财务人员等组成。会计、出纳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应当遵循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和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曾因发生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处于不得从事会计工作行政处罚期间的人员,不得担任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出纳等。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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