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 宗教活动场所清算时,应当在其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对本场所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相关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清算期间,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该场所宗旨相符的事业。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