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八条独立法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人员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涉及财务的违法行为提出意见并向本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